-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房屋屬公同共有,可申請分單繳納稅款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修正條文於2011年7月1日施行後,關於納稅義務人為公同共有人時,其繳款書的送達方式已作修正。對於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繳納期間除將繳款書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外,同時會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以保障各公同共有人權益。但稅務局特別提醒,公同共有房屋、土地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此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