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應保留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合法憑證,以核實計算申報所得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已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出售屬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不論其交易有所得或虧損,均應於房屋、土地交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又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4年11月1日買進A房地,成本640萬元,於2016年1月5日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售價1,500萬元,惟漏未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由於買賣價格差額高達860萬元,如無其他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其稅負相當可觀。經向甲君輔導並向關係人查證結果,發現A房地為40餘年之老屋,甲君於取得後曾進行大幅度的翻修工程,乃輔導甲君取得由承包工程公司出具之相關契約書及發票存根聯證明,確有承作包含房屋水電、牆壁、油漆、磁磚、鷹架、屋頂及圍牆等改良及修繕工程共580萬元,另甲君尚留存出售時取具之仲介費及搬遷費發票共80萬元,國稅局即依可提示之憑證計算甲君出售A房地交易所得為200萬元(1500萬元-640萬元-580萬元-80萬元),雖依規定核定補稅並裁罰,但已大幅度降低稅負及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支付購屋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時,應取具並保留合法憑證,除取得成本外,得扣除之費用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作為房地交易所得列舉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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