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者,可多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等要件,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優惠稅率,以1處為限;但如土地所有權人另有土地供其直系尊親屬〈包含父、母、岳父、岳母〉或已成年子女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則無1處之限制,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處補充說明,2016年地價稅業已開徵,但因公告地價調幅較大,財政部特延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至2016年11月30日止。若張太太於2016年9月22日前符合上述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要件(成年子女已設立戶籍),並於2016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者,均可在2016年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課徵,並提醒您可至本處臨櫃申請或至本處網站「線上申請」或「網路申報」,幫您省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