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撇步,擁有2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時,如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節稅撇步,擁有2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時,如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
新聞摘要
  • 節稅撇步,擁有2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時,如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新竹縣稅捐稽徵局表示,稅法雖然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但民眾仍可善用節稅方法,一處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設立戶籍,另一處則由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直系姻親屬(如岳父母)等其中1人辦好戶籍登記,且符合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兩處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合計,都市土地在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在700平方公尺以內,都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較優惠的千分之二特別稅率課徵,但今(105)年因公告地價調漲,為顧及民眾權益,財政部放寬申請期限至11月30日補辦申請;也就是說,如納稅義務人於9月22日前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11月30日前申請准予自105年按自用住宅用地之千分之2稅率課徵。
 
該局提醒民眾,符合申請條件者,請於11月30日期限內提出申請。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