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人無償讓與不動產抵押權應據實按實際債權金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另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而存在,其性質屬於物權而非債權,應就其實際債權併其他財產核課贈與稅,而不宜就抵押權登記金額課徵。又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惟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不動產買賣案件時,不動產所有權人甲君於1995年間將不動產分別兩次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最高限額1,000萬元之抵押權予乙君,乙君嗣於2012年間將前開兩筆抵押權讓與丙君;但查乙君並未申報2012年贈與稅,且乙君與丙君原為夫妻,惟已於2002年間離婚,經進一步查核發現係不動產所有權人甲君向乙君借款兩筆並設定抵押權,截至2012年讓與丙君時尚未償還之借款本金分別為200萬元、725萬元,合計925萬元;因乙君與丙君離婚協議書內容並無載明約定乙君應給付上開抵押權予丙君,且乙君無法證明其非屬無償移轉,經該局查核認定乙君無償讓與不動產抵押權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核認贈與金額925萬元,除須補繳所漏稅額外,還要加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讓與不動產抵押權應據實按實際債權申報贈與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