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負全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負全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
新聞摘要
  • 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負全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徵收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明:土地於年度中移轉,如2016年8月31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新的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2016年全年度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原來的所有權人負繳納2016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按持有期間分單繳納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雙方當事人買賣土地時,雖約定按月分擔繳納該年度地價稅,此係買賣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據以要求稽徵機關變更公法上的納稅義務或申請按持有期間分單核發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