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負全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
舉例說明:土地於年度中移轉,如2016年8月31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新的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2016年全年度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原來的所有權人負繳納2016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按持有期間分單繳納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雙方當事人買賣土地時,雖約定按月分擔繳納該年度地價稅,此係買賣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據以要求稽徵機關變更公法上的納稅義務或申請按持有期間分單核發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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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345對抗543,青年首購是主流,很多都是父母親贊助自備款助小孩一臂之力,讓小孩子成家,如何讓市場回歸正軌,投資客無利可圖,是政府部門應該有的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