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繼承人死亡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2016年4月5日死亡,2016年期房屋稅100,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自課稅始日2015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2016年4月5日計有280日,再依280日占全年天數比例(2016年為366日)計算房屋稅可扣除應納未納稅額為76,502元(100,000×280/366)。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檢具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地價稅或房屋稅繳款書,並依前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減除,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