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澄清!遠雄竹市「御莊園」審查與營建署無關
營建署表示,「御莊園」係位於「新竹華城山坡地整體開發計畫」範圍內,因申請人擬調整開發案之建築物高度,新竹市政府前於2013年3月來函說明,本案將「13樓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集合住宅」,並回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章山坡地建築第268條規定檢討。
營建署表示,本案既經新竹市政府說明建築物高度回歸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故內政部營建署於2013年3月29日函復,其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得由申請人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市府備查,並說明後續申請人調整建築高度影響建築配置與環境景觀層面等疑義,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時,由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或環境影響評估法規(超高建築物)詳予審議妥處,內政部營建署並無核定或同意本案高度調整為27層。
營建署表示,有關本案變更內容對照表及建築物高度依前開相關法規規定皆無須報請內政部營建署備查或同意,爰內政部營建署依法並無核定高度之權責,本案實際得興建高度為何,仍應由新竹市政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