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續發展!推動國土規劃,建立土地使用新秩序
營建署表示,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內政部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依內政部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亦即國土計畫法落實執行前,尚有6年過渡期間。考量全國區域計畫是國內最上位法定空間計畫,具有指導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計畫功能,所以,該署依據區域計畫法規定,於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研訂國土保育、海岸海域、農地維護及城鄉發展等不同面向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重點包含:
一、研訂因應氣候變遷之土地使用調適策略。
二、增加環境敏感地區項目及建立分級管制機制。
三、公告直轄市、縣(市)海域區管轄範圍。
四、檢討及法制化沿海自然保護區與一般保護區。
五、訂定直轄市、縣(市)宜維護農地資源面積。
六、依據農地分類分級成果,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七、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政策。
八、指定得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引導開發利用。
九、考量原住民族特殊性,研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十、落實行政院「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政策。
營建署進一步指出,為使全國區域計畫內容更為完整,該署自2013年起辦理該計畫修正作業,針對「農地」、「環境敏感地區」、「區域性部門計畫」等議題進行檢討,重新確認全國及各直轄市、縣(市)應維護農地面積,並將「優良農地」、「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國際級重要濕地、國家級重要濕地之核心保護區及生態保育區」增列為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限制變更及開發利用;此外,配合納入產業、交通、公共設施、觀光遊憩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政策,提出未來全國產業用地需求面積為2,211公頃、不新闢建高山公路及海岸公路原則、納入再生能源政策、暫緩增設公立學校及從嚴管制私立學校新設案等相關內容。該修正案內容草案經內政部召開5場公聽會,並提該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大會討論後原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