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新聞摘要
  • 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所為夫妻財產差額分配之土地建物權利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期為夫妻或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期,或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期。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申報繳納契稅,但仍需辦理房屋稅查欠;且也不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因此免貼印花稅票,僅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