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落實農地農用,修正「農舍興建辦法」4日發布施行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農業發展條例」規範農地農用的立法意旨,這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主要是對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民資格加強規定。內政部指出按規定有三種的民眾可以興建農舍,第一種是屬於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就是一般人認知的農民;第二種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即「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第三種為有心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除第三種民眾,應檢附可茲證明確實從事農業生產的相關佐證資料外,第一、第二種無需檢附上述的佐證資料。
內政部指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日前經農委會辦理座談會、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及公聽會,並經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完竣後,自2015年7月16日起於行政院公報及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預告,針對草案原有增修第16條之1「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的規定,因草案預告期間社會各界認為該條條文恐逾越母法「農業發展條例」授權範圍,有適法性的疑義,經農委會審慎檢討評估後,刪除第16條之1「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的規定,不納入這次的修正,已另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並已於今早在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指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由內政部會同農委會共同訂定,於2001年4月26日發布施行,並分別於2003年1月3日、2004年6月16日及2013年7月1日修正發布,這次修法肇因於農舍商品化及農地未農用情形嚴重,農委會希望透過修法以落實農地農用。
宜蘭縣興建農舍問題答客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