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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亦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新聞摘要
  • 公同共有土地亦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原本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符合條件,才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為了兼顧社會實情,若部分公同共有人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亦即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住宅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便可就其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之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捐機關提醒,另外須注意的是,每戶公同共有土地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面積,應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之面積上限,都市土地面積為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為7公畝。如各公同共有人另有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則應合併計算,不得超過面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