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列冊管理期滿移標售,經5次標售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
稅捐機關提出說明,土地法第73條之1明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標售所得之價款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經5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稅捐機關呼籲民眾,如果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請儘速洽詢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並辦理繼承,以免喪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