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免受罰
法務局指出,依據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果向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
如果是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者,則應於每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而且每年均須辦理。雖市府都市發展局為落實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制度,也會以書面提醒業者應依規定檢視是否應辦理申報作業,但還是有少數業者因為一時作業疏失漏未辦理檢查簽證及申報,遭市府都市發展局裁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且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補辦手續。
雖然業者提起訴願,但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業者本身即負有申報義務,其未依規定於年度內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依法即應受罰,訴願決定予以駁回。法務局提醒民眾,建築物公共安全是市府非常重視的事項,只要是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都應注意定期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