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不動產,收到額外補貼,要報繳奢侈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出售不動產,收到額外補貼,要報繳奢侈稅
新聞摘要
  • 出售不動產,收到額外補貼,要報繳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出售不動產除了收取出售總價款外,還收到買方補貼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該項補貼之稅款,是否屬於出售房地的總價款,又該如何計算奢侈稅。
 
該局說明,奢侈稅是以銷售價格按適用稅率計算,而且奢侈稅係由賣方負繳納義務,而所謂奢侈稅之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不論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有無包含奢侈稅款,或有無另協議由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應納之奢侈稅款,只要是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奢侈稅款,如確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依規定應計入銷售價格繳納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總價10,000,000元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出售持有期間不滿1年的房地予乙君,並於該合約書中載明賣方(甲君)應負擔之奢侈稅由買方(乙君)負責繳清,所以買方乙君給付合約書簽訂之買賣總價10,000,000元外,並另支付奢侈稅1,500,000元給賣方甲君。甲君申報奢侈稅之銷售價格應為11,500,000元(合約書總價10,000,000元+買方給付之奢侈稅1,500,000元),按稅率15%計算繳納奢侈稅款1,725,000元。惟民眾常以合約書簽訂之總價10,000,000元申報繳納奢侈稅款1,500,000元,至於買方支付或補貼賣方之應納奢侈稅款1,500,000元,則未計入銷售價格計算奢侈稅,致短漏報繳奢侈稅額225,000元(買方支付奢侈稅1,500,000元*15%),如經稽徵機關查獲,不僅須補稅,還要處以3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請民眾自行檢視是否有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所應納之奢侈稅款,而有漏未計入銷售總額計算奢侈稅情形,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