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出租,地上房屋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地方稅務局指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為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一。房屋部分自用,部分出租,如自用與出租部分能夠明確劃分,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即可依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舉例說明,王先生所有土地面積200平方公尺,地上有2層樓建物,1樓建物面積100平方公尺全部出租,2樓建物面積100平方公尺全部自用,除出租部分外,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則可按建物面積比率計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地價稅面積,即土地面積200平方公尺x2樓建物面積100平方公尺/建物總面積200平方公尺=100平方公尺。所以王先生土地100平方公尺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其餘面積則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尚未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民眾,請把握時機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雖符合核准條件,自次年期始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