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訂定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優先查處原則,自2015年5月4日起實施
建管處處長張剛維表示,下列情形列入優先查處範圍:
1.防火巷弄、防火間隔為主要出入口而堆置雜物者,或寬度1.5公尺以上未達3公尺者,未保留淨寬達90公分以上戶外通路;或個別建築基地留設或相鄰兩宗建築基地合併留設防火巷弄或防火間隔寬度達3公尺以上者,未保留淨寬度達180公分以上戶外通路,供防火避難逃生使用。
2.防火巷弄、防火間隔擺放攤車、櫥窗、瓦斯桶、洗水台、住家用熱水器以外之火源、寵物籠舍、停放汽機車、設置柵欄門扇、私設路障者。
3.辦公及住宅大樓以外之建築物,於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或懸掛物品者。
4.辦公及住宅大樓,於樓電梯間堆放雜物致所餘寬度不足法定寬度者或設置柵欄或門扇、擺設寵物籠舍、妨礙消防設備、擺設瓦斯桶、停汽機車、堆置污染物、設置營業用櫥窗等。
張剛維強調上述違規情形多屬影響住戶出入逃生,為確保市民居住品質,凡屬上列情形一經確認違規屬實,即通知限期20天內自行移除改善,否則即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4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在此也呼籲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住戶,請大家一起為更安全更美好的生活環境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