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銷售二親等受贈不動產,贈與人持有逾2年者,屬非短期投機類型之一,得免徵奢侈稅
本市甲君於2011年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高雄市房地,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特奢侈稅,經該局查獲甲君出售前開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時,其另持有其他2戶房地,不符合免課奢侈稅範圍,乃依行為時該條例規定,以其銷售價格按稅率10%,課徵奢侈稅420,000元外,並裁罰1倍罰鍰420,000元。
甲君主張該房地係母親2004年買賣取得,並於2010年間贈與給他,因欠缺資金周轉,方出售該不動產應急,並非短期投機炒作賺取暴利,不應課徵奢侈稅。嗣財政部2015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釋,認定納稅義務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核屬非短期投機之免稅範圍,免課徵奢侈稅,且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都有其適用,是該局重新審視甲君奢侈稅核課案件,發現系爭房地自其母親2004年間取得至2010年間贈與為止,已超過2年,符合財政部2015年2月5日令釋,非屬短期投機之免課奢侈稅,且屬未核課確定案件,乃主動依前揭令釋規定,註銷甲君奢侈稅補稅及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濟環境變遷迅速,契約行為態樣頗多,法律規定自難一一列明,故先進國家常以法律授權範圍內,以發布行政命令方式予以規範。有關奢侈稅課稅爭議,政府為回應社會期待,前以2015年1月7日新修正公布之奢侈稅條例,授權財政部以行政函令方式,只要認定非屬短期投機即可免課奢侈稅,並可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民眾亦應注意法令修訂內容,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