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戶籍全部遷出,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的累進稅率核課,稅負相差至少4倍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工作關係、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誤以為實際上仍居住該處,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故未依法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改課,致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該處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至少要留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戶籍已全戶遷出之民眾,應將戶籍重新遷入,並於2015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於當年起適用優惠稅率。稅捐處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提前檢視土地課稅情形,把握申請時機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