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可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林君於2012年1月與王君結婚,並於2012年5月15日購入房地登記在自己名下,2014年1月15日將該房地贈與其配偶王君,王君嗣於2014年6月20日簽約出售該房地,則林君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2012年5月15日~2014年1月15日,20個月),加上王君之持有期間(2014年1月15日~2014年6月20日,5個月),合計為25個月,因持有期間已逾2年,該房地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範圍。
該局另外提醒民眾,前述解釋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皆有適用,但是不適用已核課確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