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B行銷!居間聯絡或介紹不動產物件,應留意法令規定,避免受罰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依法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其中「仲介業務」係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所謂居間包括了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居間與訂約之媒介居間。因此,即便未收取任何報酬,但只要有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有關特定不動產物件之資訊或居間報告訂約機會等行為,就可能觸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而受罰,不可不慎。
因此,法務局特別提醒,居間聯絡或介紹不動產應留意法令規定,否則一旦違法遭受處罰,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