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以房屋及土地等不動產為繳稅擔保時,該不動產價值之核認標準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納稅義務人以房屋及土地等不動產為繳稅擔保時,該不動產價值之核認標準
新聞摘要
  • 納稅義務人以房屋及土地等不動產為繳稅擔保時,該不動產價值之核認標準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2014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明釋,納稅義務人如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改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土地或房屋時價之資料,納稅義務人可蒐集下列資料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呼籲,依法納稅乃是國民應盡之義務,請納稅義務人務必誠實依法按時申報繳稅以免觸法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