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新聞摘要
  • 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規定,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之損益,應按售價與帳上資產之未折減餘額之差額計算。
 
該局說明,轄區A公司於2011年間將其固定資產-廠房以70億元作價讓與B公司,並取得B公司股票。經該局核定以資產作價轉投資,其廠房成本應以稅務會計之帳面價值(未折減餘額)61億元計算,而非以財務會計之帳面價值70億元,此折舊費用之財稅差異數9億元,屬已實現費用或損失,核定出售資產增益9億元。
 
A公司不服,主張上開廠房雖以70億元作價讓與,惟B公司係以61億元為準逐年提列折舊,是該項財稅暫時性差異數9億元已隨同移轉與B公司,因此,不應列為A公司出售資產收益云云,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資產轉讓時,其估價應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並無將財稅暫時性差異數隨同移轉受讓公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