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產署2015年起將推動標租文化資產
據國產署說明,該署經管之國有文化資產共80處(古蹟47處,歷史建築33處),且中央及地方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仍陸續依法指定,數量持續增加,需藉助民間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對文化資產維護之熱忱及力量,協助經營管理,而其年租金如果比照一般國有房地基準計收,恐影響民間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參與投標之意願,國產署乃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國有文化資產依年租金競標,年租金底價在不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各項稅賦(包括土地稅及房屋稅等)前提下,參考市場行情查估。承租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進行修繕期間,修繕範圍免收租金。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國有文化資產於標租後,承租人必須擬具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核准,俟竣工後,始得經營使用,以兼顧文化資產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