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銷售供營業使用之房地,雖符合免辦營業登記,惟仍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近日查獲轄內民眾甲君購入房地後持有未滿1年旋即以600萬元銷售價格出售,持有期間已辦竣戶籍登記,其於1樓從事家庭理髮,因未具備營業牌號,且未僱用人員,每月銷售額亦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該理髮廳雖可免辦營業登記,惟國稅局仍認定有營業性質,不以其有無營業登記為要件,是甲君出售該房地仍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
另按財政部201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令規定,出售之房地因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得按供營業使用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本案房屋為2層樓房,甲君僅於1樓營業,故核定奢侈稅應為45萬元(600萬元×1/2×15%),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如有利用該房地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其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雖可免辦營業登記,惟仍屬有營業行為,不符合免課徵奢侈稅規定,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稅加計利息而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