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年度每位子女婚嫁贈與財物可同時享受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國稅局特別指出,父母如有較寬裕資金,每年除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亦可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各自贈與100萬元,均屬不計入贈與總額,這些金額即可作為子女創業基金、購置財產或其他理財規劃之資金來源。且於每一位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國稅局並舉例說明,假設兒子及女兒皆於同一年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420萬元予兒子及女兒,除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200萬元分別屬兒子及女兒婚嫁所贈與之財物,因此父母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係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利用此一合法節稅的方法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