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需要公證後,方得免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需要公證後,方得免稅
新聞摘要
  •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需要公證後,方得免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詢問,股東將名下房子提供給公司無償使用,是否要設算租賃收入報繳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符合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
 
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房屋無償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強調,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雙方必須訂立無償使用契約,同時到法院辦竣公證,才可以免設算租賃收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應特別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如有法令適用或徵免疑義,請逕向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經查獲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