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不動產時,賣方應以所收取之全數價款申報奢侈稅,以避免涉及違章之情事
該局指出,買賣不動產時,奢侈稅稅基除合約所載明之銷售金額外,倘買方有代賣方支付奢侈稅、修繕費或債務等之情形,賣方應以所收取之全數價款申報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賣方出售持有1年未滿2年之不動產,銷售合約中訂定銷售金額為100萬元,且買賣雙方於合約中載明奢侈稅由買方負擔,此時賣方應以銷售價格110萬(100萬+100萬*10%)元申報奢侈稅,倘賣方仍以100萬元申報,將涉及短漏報銷售價格,除補徵稅款外,應依奢侈稅條例第22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