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繼承人生前因贈與取得之財產,稅賦規定要搞清楚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納稅義務人得依前揭法條規定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如屬『贈與』取得之財產,倘該受贈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視為其遺產並繳納遺產稅者,亦准予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另倘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建物、存款及基金等財產,係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受贈之土地,經多次轉換取得者,屬受贈財產之狀態變更,於前次繼承時該土地核課遺產之『財產價值』範圍內,仍適用前揭法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至於超過該範圍部分,既未列入贈與人遺產課徵遺產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可檢視被繼承人遺產狀態主張上開規定適用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