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且經查明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則可不適用上述設算租賃收入之規定。
上述提到的「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所以個人以其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必須符合無償且供住家使用的條件,才不用計算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