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可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所舉例說明,A君將2010年1月1日取得的房地,於2011年10月1日贈與配偶B君,而B君於2011年12月1日再回贈予A君,如果A君於2012年2月1日訂定銷售契約將該房地出售給C君,則A君對於該房地之持有期間,得自B君回贈之日2011年12月1日起算至訂約銷售之日2012年2月1日計2個月,加計A君2010年1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之日起算至贈與B君之日2011年10月1日計21個月,合計持有23個月,屬於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若未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即應課徵奢侈稅。
倘A君誤以為持有期間可從原持有之日2010年1月1日起算至訂約出售之日2012年2月1日,已經超過2年,因而未報繳奢侈稅,一經查獲就會被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夫妻間贈與房地再回贈後出售情事,應依財政部2011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據以判斷應否報繳奢侈稅,如因不瞭解規定或一時疏忽,導致短、漏報稅額者,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補稅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