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奢侈稅條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之對象並不包含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
該局說明,奢侈稅條例規定(1)所有權人與(2)其配偶及(3)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至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依財政部2011年9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301450號函釋規定,係指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惟不包括所有權人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故對於銷售持有未滿2年而僅有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設籍之房地,仍無該款排除課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舉例,某甲以900萬元出售持有未滿1年之房地,因未依奢侈稅條例第16條之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經該局查獲補稅135萬元並處以罰鍰,嗣後某甲主張其原以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第3項規定,僅將其母親戶籍遷入系爭房地,即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可排除課徵奢侈稅,實因不諳奢侈稅之相關規定,並無逃漏稅捐之意。惟某甲因未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該局仍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於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如要適用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排除情形,應仔細檢視是否符合該款之規定,而有關辦竣戶籍登記之對象,應注意僅限於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切勿因一時的疏忽而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