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產署加強辦理標租國有不動產,提升財產管理效益
據國產署說明,以往標租制度是以租金率競標,標租底價為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率,基地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5%,房屋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10%,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時,以土地年租金率競標,且規定得標人於承租後不得申請建造執照。
考量上述制度不符合市場及經濟趨勢,經財政部報經行政院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並於2014年5月1日訂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依修正後的規定,標租土地必須收取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並以訂約權利金競標,訂約權利金底價按標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3%乘以出租年期計算;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時,以土地年租金及建築改良物年租金合計總額競標,年租金底價參考市場行情查估。
另標租國有基地租賃期限10年(含)以上者,標租機關得核發標租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增加承租人土地使用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