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確認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奢侈稅款,自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
該局說明,依據奢侈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奢侈稅係由賣方負繳納義務,按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故不論買賣契約是否載明買賣價金有無包含奢侈稅款,或有無另協議由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應納之奢侈稅款,如經確認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奢侈稅款,確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自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出售持有期間未達一年之不動產,買賣價格為100萬元且約定奢侈稅由買方支付,此時奢侈稅銷售價格應為115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5%),稅額應為17.25萬元,如誤以100萬元申報銷售價格,將涉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稅外,另須依特銷稅條例第22條規定處罰,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