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出售預售屋及紅單交易獲利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將獲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紅單交易及預售屋建造期間,雖未辦理產權登記,個人若有買賣紅單或預售屋者,只要實際有獲利所得,均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該項所得。
該局並提醒,民眾如有買賣紅單或預售屋獲利,應依前揭規定辦理,若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得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得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