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25市有土地地上權招商,為兼顧公共建設需求,大客車停車位由原30席大幅增加為至少44席
一、促參案件限制多:由於促參法對於民間機構的興建營運多有規範,包括保險業採合作聯盟之限制(股權不得超過35%,不能擔任董監事)、履約程序複雜(如民間機構每年應提送營運計畫書、接受財務監督、接受營運績效評估等);另保險業者投資促參案件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核等,行政程序較複雜。
二、投資報酬率偏低:由於促參案件之規範限制較多,民間機構須承擔長達70年之公共建設興建、營運之責任及風險,故要求投資報酬率至少須達6~8%,相對而言,促參案件之權利金即不易衝高,然本促參案權利金底價設定180億元,民間機構認為價格過高,並不符合民間機構對BOT案件之投資報酬率期待。
該局並表示,促參招商流標後改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招商,就大客車停車位需求部分,已再次函請停管處提供最新資訊,即本基地至少應留設大客車停車位44席,興建期則於本基地或認養範圍提供臨時大客車停車位至少30席,不足部分則引導至區外之停車場,應可滿足信義計畫區內大客車停車需求,故改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仍維持原有之停車公共建設需求。此外,台北南山廣場設定地上權案亦可提供31席大客車停車位,加計本案44席大客車停車位,信義計畫區至少可提供75席大客車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