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將名下房屋無償借予朋友單純住家使用,為何仍被核課租賃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謂“無償”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為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該所指出雖陳小姐主張將名下房屋僅供朋友住家使用,除非能提供財產無償借用之公證契約證明,否則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核課租賃所得。該所特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上述情形,請依規定自行辦理無償借用契約公證,以免被核課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