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機場捷運系統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造成環境影響之差異不大
桃園機場捷運於2004年前通過環評,當時規劃之設計時速為80公里,與高鐵局2006年簽訂之機電系統統包合約就行車時速有所差異,爰依法令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經高鐵局於施工及設計階段將此差異納入評估考量,檢討確認行車速度差異等造成環境影響之差異不大,並經2014年1月22日環保署第二次專案小組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程序送環評大會審查。
依前述簽訂之機電系統統包合約,要求台北車站(A1)至機場第一航廈站(A12)之行車時間需在35分鐘內,其中最大設計時速需可達110公里,最大營運時速需可達100公里。本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係依法辦理,並未涉及合約變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