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承攬公寓大廈保全管理業務,應依實際承攬價格開立發票
該局指出,部分管理顧問公司主張其與大樓管理委員會所簽訂之合約內容載有「代收代付」保全人員薪資,因此僅就收取行政服務費之收入部分開立發票。惟按財政部函釋,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可就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管理委員會或住戶所簽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或保全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以及帳簿等相關資料查明核實認定。
該局曾查獲轄內某保全公司承攬大樓保全業務收取費用,未全數開立發票,該公司雖主張收取保全人員薪資部分為代收代付,依規定不需開立發票,惟經追查發現該公司與保全人員具有實質僱傭關係,該公司提供保全服務所取得之代價,應屬銷售勞務而非代收代付性質,因此查得該公司短漏開銷售額300餘萬元,除須補徵營業稅外,並就漏報銷售額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籲請管理顧問公司自行審視,如有上述短漏報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