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2013年12月26日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江宜樺院長指出,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二階段須待該法案立法通過才能正式啟動,因此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除請草擬機關經建會及未來主管機關經濟部積極與各黨團協調溝通外,也請財政部、衛福部、農委會、教育部、交通部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都能夠積極為政策辯護說明,並務必全力協助與立法委員溝通,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讓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二階段順利展開。
江宜樺院長表示,該法案的自由化與開放措施涉及層面廣泛,須儘早取得社會各界的瞭解與支持。重大政策必須是政府各機關的共識,並具備正確的認知,他已請經建會及早籌設跨部會的講習會,並請所有部會積極配合辦理宣導工作,至少司處長以上層級的主管,務必對於自由經濟示範區所推動的主要內容有所瞭解,在各種場合都能進行溝通、宣導及辯護,讓外界感受到政府對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的重視。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第1章總則:明定示範區主管機關、管理機關及權限、作業基金、第一及第二類示範事業、區內一般及輔助性事業。(草案第1條至第12條)
二、第2章示範區之申設與管理:包括示範區申設程序、審核、土地取得、租用及廢止等。(草案第13條至第28條)
三、第3章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待遇:規範外國人來台申請簽證之便利措施、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商務居留等相關規定。(草案第29條至第30條)
四、第4章租稅措施:海外股利或盈餘匯回示範區實質投資免營所稅;外籍專業人士免申報最低稅負制之海外來源所得,且前3年薪資以半數課稅;10%免徵營所稅。(草案第31條至第34條)
五、第5章未稅貨物與勞務之規範:有關貨物通關,電子帳冊與遠端稽核、稅費徵免、年度盤點、實地查核及分級管理等。(草案第35條至第46條)
六、第6章產業發展:有關農業加值產業之衛星農場、醫療社團法人董事規範、本國醫師兼職服務時數之限制、國際醫療機構排除全民健保適用、國際醫療機構應繳納特許費等相關規定。(草案第47條至第53條)
七、第7章教育及專業服務業:規劃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設立實驗性質分校、學院、學位專班或專業學程。鬆綁律師、會計師與建築師等專業服務業得以法人事務所型態設立,開放持有專業證照的外國人可投資或合夥參與該等專業服務業。(草案第54條至第61條)
八、第8章罰則(草案第62條至第72條)、第9章附則:本條例實施期間。(草案第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