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修正建築設計施工及電信設備等相關規定,並就建築物給水排水系統、衛生設備通盤檢討修正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檢討修正建築設計施工及電信設備等相關規定,並就建築物給水排水系統、衛生設備通盤檢討修正
新聞摘要
  • 檢討修正建築設計施工及電信設備等相關規定,並就建築物給水排水系統、衛生設備通盤檢討修正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於2013年10月24日部務會報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之1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是為保障工廠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配合光纖網路之建設,檢討修正建築設計施工及電信設備等相關規定,並就建築物給水排水系統、衛生設備之規定進行通盤之檢討修正。
 
內政部表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第1項明定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該規定自2010年7月1日修正施行至今,時有申請案因都市計畫變更、土地徵收或情況特殊等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由,致無法符合以上規定而無法建築之情況,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公平、合法之使用,故本次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之1,規定得不受第271條第1項單層樓地板面積限制之情形。
 
此外,因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就給水或排水管路之材料已有相關規定,且已將現行屬技術性、專業性之規定另訂於「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故本次檢討修正建築設備編第2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相關規定,並增訂候船室裝設衛生設備數量之規定,及修正航空站、候船室及辦公廳裝設衛生設備之面積計算標準等。
 
內政部指出,為配合我國推動光纖網路之建設,預留建築物資訊通信相關設備之整合及監控空間,本次也增訂建築物為收容電信設備與資訊通信設備及監控管理設備系統,得設置設備室及中央監控室之相關規定。
 
內政部表示,修正條文將於近期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且為利建築設計之因應調整,將於發布時另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