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未來將提高新建建築物綠建築設計標準、擴大應取得綠建築標章適用範圍、建立綠建築維護管理制度
建管處指出,內政部已於2005年實施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規範綠建築設計基本規定,另外也要求工程總造價達5千萬元以上之「公有」新建建築物至少取得合格級之綠建築標章。惟因台北市位屬盆地,氣候高溫高濕,加上高度開發造成之熱島效應、暴雨等環境課題,實有更積極推動綠建築、落實永續發展之必要,爰於市政白皮書中將訂定綠建築自治條例法納為重點工作,以順利推動相關措施。
草擬中綠建築自治條例重點內容如下:
一、落實水資源管理、節約能源、綠化等政策:
要求新建建築物提高基地保水能力,並設置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系統、節水器具、節能燈具等項目;另外,配合再生能源與立體綠化政策,要求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面積應達建築面積1/20以上,且工程總造價達5千萬元以上之公有及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亦應於屋頂平台綠化1/2以上面積。
二、推動「綠建築標章評估系統」,落實綠建築政策:
配合綠建築標章分級認證制度,擴大要求新建建築物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之範圍。公有建築物將要求工程總造價達3千萬元者,應取得合格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達5千萬元以上者,應取得銅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私有建築物除因輻射污染、海砂屋及申請都市更新增加容積等情形外,皆要求接受容積移轉、容積增加或高層建築物應依增加容積規模大小分別取得合格級至銀級之綠建築標章。
三、為了讓綠建築相關設施獲得良好維護,要求起造人提列綠建築維護專款,作為後續維管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