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地政局表示,單元一、二係為台中市興建之重大建設開發,依都市計畫法辦理個案變更
台中市地政局表示,單元一之重劃計畫書於2007年12月間送市府審核,其報核之總人數918人,未達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人數為315人,應予扣除,故重劃計畫書總人數為603人,面積51.4493公頃,其中同意人數394人,比率65.34%,面積38.7159公頃,比率75.25%,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之規定,爰予以核定辦理。
該重劃區之公有土地總面積約為4.4644公頃,經與各公有土地權責管理機關會勘結果,其中3.3853公頃為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用地,列為抵充土地,餘1.0791公頃經扣除重劃共同負擔後,全數優先指配於非共同負擔之機關用地約0.6公頃,並無未分配之土地,至所抵充之3.3853公頃之去向為計入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23.5744公頃,全數由市政府取得,亦無未分配之情形。
台中市地政局表示,單元二之重劃計畫書於2008年1月間送市府審核,其報核之總人數2548人,未達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人數為734人,應予扣除,故重劃計畫書總人數為1813人,面積159.3775公頃,其中同意人數1165人,比率64.26%,面積109.3838公頃,比率68.63%,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之規定,爰予以核定辦理。
該重劃區公有土地總面積為26.7989公頃,經與各公有土地權責管理機關會勘結果,其中24.8141公頃為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用地,列為抵充土地,餘1.9848公頃除汙水處理廠用地及公93用地因都市計畫圖與地籍圖不符,以新生段664地號土地原面積、原位置配回外,1.7350公頃則經扣除重劃共同負擔後,優先指配於非共同負擔之機關用地約0.3614公頃、體育場用地約0.85公頃,至所抵充之24.8141公頃之去向為計入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79.3543公頃,全數由市政府取得,並無未分配之情形。
單元一、二係為台中市興建之重大建設開發,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及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辦理個案變更,並無須經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為之。
另重劃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單元一、二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102.9287公頃,節省工程建設經費約113億5,164萬元,節省市價徵收價購等費用約1089億75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