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房仲因買方出價落差大而不願收斡旋金,北市府認為應本服務精神,告知賣方。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部份房仲因買方出價落差大而不願收斡旋金,北市府認為應本服務精神,告知賣方。
新聞摘要
  • 部份房仲因買方出價落差大而不願收斡旋金,北市府認為應本服務精神,告知賣方。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雖然已實施實價登錄並定期揭露房價資訊,但還是會出現買賣雙方對房價認知落差大的情形,不過,部分房仲業者婉拒買方出價而不願收斡旋金或要約書的作法,已引起台北市政府關切,已要求房仲業者仍應本服務精神,將買方出價的資訊告知賣方。

台北市地政局收到民眾反映,部分仲介業者因消費者出價與賣方委託銷售價格有差距即拒收斡旋或要約書,地政局希望房仲業者仍應秉持業者服務精神,將消費者提出斡旋或要約書等資訊告知賣方。

不過,台北市在2013年第2季也出現一案例,買方支付10萬元斡旋金,後來不想買。某大品牌直營房仲業的經理人稱:不買就要沒收斡旋金。但申訴人表示,屋主亦未表稱該斡旋價願意出售。
 
律師提出看法指出,該件申請人誤以為簽約後過了3天,未表示意見,就已符合審閱期3天規定(除非契約約定簽約後3日如買方無意見,則斡旋契約開始生效,而又已逾3日)。
 
以該件如屋主答應以買方斡旋的價金出售,仲介並通知買方簽約,嗣買方反悔不買,此時仲介及賣方才有權利沒收斡旋金。但綜觀申訴內容,並無如此情形,仲介應退回斡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