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建署表示,有關該案審議依規定係屬屏東縣政府權責。
營建署表示,有關「屏東縣縣立殯葬專區(屏東縣生命園區)使用分區變更案」,擬使用調整為一般農業區後的屏東市頭前溪段1307地號等1筆土地,申請面積3.2215公頃,因申請面積小於30公頃,其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部分,為內政部委辦屏東縣政府審議案件;據了解該府專責審議小組已受理第一階段使用分區變更計畫審查,並召開一次審查會議,會議結論係請申請人(屏東縣政府)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再送該府專責審議小組審查。有關該案審議依規定係屬屏東縣政府權責,故自救會陳情內容,營建署將轉請屏東縣政府本於權責妥處。
營建署表示,有關屏東市頭前溪段1307地號等7筆土地,前經屏東縣政府2012年5月18日函說明,該7筆土地位屬經濟部2010年11月26日公告變更高屏溪(自河口起至里港大橋河段)河川區域,並經該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2011年4月8日函查核確認屏東市頭前溪段1307、1310、1312地號等3筆土地業已劃出河川區範圍,擬調整為一般農業區;同段1253-319、1317-1、1317-2、1318-1地號等4筆土地,係位於高屏溪河川區域線(含行水區)、堤防預定線及排水設施範圍內劃入河川區,故屏東縣政府以2012年5月18日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備,該部於2012年7月25日准予核備。
營建署表示,該案有關河川區調整程序係配合經濟部水利署公告河川區域範圍辦理河川區劃入劃出(劃出河川區部分係參照毗鄰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一般農業區),該審議過程均符合「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 域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並經各相關單位表示無不同意意見,內政部以2012年7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10806291號函,准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予以核備,相關作業程序及過程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