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摩業」納入「健身服務業」不得設置於第三種住宅區。屬頸部以下全身服務者認定為「瘦身美容業」
台北市府都市發展局表示,因應經濟部於2012 年6月28日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49號有關明眼人不得從事按摩已違反憲法平等權及工作權解釋,新增「按摩業」營業項目,都市發展局於2012年11月23日 邀集相關局處召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及歸組研商會議,將「按摩業」新增納入「第33組:健身服務業」不得設置於第三種住宅區。
另有關「第 26組:日常服務業(二)美容」及「第33組:健身服務業」容易混淆部分,屬頸部以上服務者認定為「美容美髮服務業」歸於「日常服務業」得附條件允許設置於第三種住宅區,屬頸部以下全身服務者認定為「瘦身美容業」歸於「第33組:健身服務業」。
台北市府都市發展局再次強調,有關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按摩業」不得在「第三種住宅區」經營的政策不會改變,將持續嚴格把關。而部分「瘦身美容業」於2012 年11月23日召開歸組研商會議前屬第26組日常服務業並已取得台北市府核准商業登記設立合法營業者,考量其經營主體為瘦身美容,將邀集市府相關單位,予以作通案性研議處理,以確定類似案例未來處理方式。
台北市府執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均以整體都市發展為原則,並考量市民之整體權益,秉持依法行政一貫性原則辦理,絕無所指朝令夕改不顧民眾利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