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獎勵停車空間,凡是有違規挪為他用者,均依法開罰。
建管處處長張剛維表示,2013年預計清查548件,目前已查了114件,36件不合格。已通知管委會釐清「違規行為人」,倘若在公設移交前即由建商違規施作,即援引建築法處罰建商30萬元。
張剛維進一步表示,不管是否屬於獎勵停車空間,即使一般的汽車位、機車位都不應該違規挪做其他用途使用,否則就有違法之虞,應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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