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所有權人如符合地價稅課徵自用住宅要件仍應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為即時替納稅人權益把關,自2013年3月1日起,新北市民眾可於稅捐機關辦理地方稅查欠作業時,同時填寫「新北市戶籍、地籍資料跨機關通報服務申請書」,於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或自益信託登記時一併送件,以便地政事務所於辦妥登記手續後通報稅捐處,即可完成地價稅自用住宅案件申請,免再於機關間往返奔波。
部分民眾於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繼承或自益信託登記後,認為戶籍及使用情形未有變更,常忘記向稅捐機關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致需多繳至少4倍以上地價稅。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利用新北市地政事務所跨機關通報服務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請先行檢視申請土地是否符合下列條件:(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稅捐處提醒民眾,如繼承或自益信託土地辦妥登記後尚未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者,請務必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並於遷入後檢送戶籍資料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通知稅捐處,亦可以自然人憑證利用網路申報系統申辦(網址:https://eapp.tctb.gov.tw)或填妥申請書連同相關資料郵寄至稅捐處,免親自至稅捐處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