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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 當物價指數調高時,土地漲價總數額相對會減少。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稅務機關人士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在核計土地增值稅的現值時,若遇一般物價有變動,應按申報移轉現值收件當時已公告的最近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的土地移轉現值後,再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人士進一步指出,行政院主計處每月5日會發布最近1個月的消費者物價總指數,各稽徵機關於次日前下載完成建檔,7日開始啟用;如果當月5日適逢例假日,則該處會順延發布日期,因此下載及開始啟用日期,也會併同順延。

當物價指數調高時,土地漲價總數額相對會減少,如能適時掌握物價指數的發布與啟用日期,善選申報時間,將可節省土地增值稅支出。民眾如欲瞭解物價指數,可經由行政院主計處網址: www.dgbas.gov.tw查詢,或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