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與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土地所有權人與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
新聞摘要
  • 土地所有權人與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如另有住宅用地供成年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或父、母…等)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在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之範圍內,可同時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而不受一處之限制。
 
稅務局指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而一般用地則採累進課徵,未達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10‰課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就其超過部分最高適用55‰之稅率,二者相差甚多。
 
所以,如果您的土地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請記得於2013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期即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